《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3)
(b) 生产和分配
如果看看普通的经济学著作,首先令人注目的是,在这些著作里什麽都被提出两次。举例来说,在分配上出现的是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而在生产上做为生产要素出现的是土地,劳动,资本。说到资本,一看就清楚,它被提出了两次∶(1)当作生产要素;(2)当作收入源泉,当作决定一定的分配形式的东西。利息和利润,就它们做为资本增殖和扩大的形式,因而做为资本自身的生产的要素来说,本身也出现在生产中。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他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
同样,工资也是在另一个项目中被考察的雇佣劳动∶在一处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所具有的规定性,在另一处表现为分配的规定。如果劳动不是规定为雇佣劳动,那末,它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也就不表现为工资,如在奴隶制度下就是这样。最後,地租-我们直接地来看地产参与产品分配的最发达形式-的前提,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大地产(其实是大农业),而不是通常的土地,就像工资的前提不是通常的劳动一样。所以,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於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简直是幻觉。
因此,像李嘉图那样的经济学家,最受责备的就是他们眼中只有生产,他们却专门把分配规定为经济学的对象,因为他们本能地把分配形式看成是一定社会中的生产要素得以确定的最确切的表现。
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指他在其中进行生产的那个生产-的地位,因而分配先於生产。这个个人一开始就没有资本,也没有地产。他一出生就由社会分配指定专门从事雇佣劳动。但是这种指定本身是资本和地产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存在的结果。
就整个社会来看,从一方面说,分配似乎先於生产,并且决定生产,似忽是先经济的事实。一个征服者民族在征服者之间分配土地,因而造成了地产的一定的分配和形式,由此决定了生产。或者,它使被征服的民族成为奴隶,于是使奴隶劳动成为生产的基础。或者,一个民族经过革命把大地产粉碎成小块,从而通过这种新的分配使生产有了一种新的性质。或者,立法使地产永远属於一定的家庭,或者,把劳动[当作]世袭的特权来分配,因而把它像等级一样地固定下来。在所有这些历史上有过的情况下,似乎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
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彷佛离开生产很远,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於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只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反过来说,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力求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来理解现代生产并且主要是研究生产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说成现代经济学的本题。从这里,又一次显出了那些把生产当作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是多麽荒诞无稽。
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於怎麽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於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如果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分配出发,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先於生产,成为生产的前提,那末就应该答覆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题构成生产的要素。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了,如果它们对於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於另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了。它们在生产内部不断地改变。例如,机器的应用既改变了生产工具的分配,也改变了产品的分配。现代大土地所有制本身既是现代商业和现代工业的结果,也是现代工业在农业上应用的结果。
上面提出的一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般历史条件在生产上是怎样起作用的,生产和一般历史运动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显然属於对生产本身的讨论和分析。
然而,这些问题即使照上面那样平庸的提法,也可以同样给予简短的回答。所有的征服有三种可能。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於被征服的民族(例如,本世纪英国人在爱尔兰所做的,部份地在印度所做的);或者是征服民族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於徵收贡赋(如土耳其人和罗马人);或者是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日耳曼人的征服中一部分就是这样)。在所有的情况下,生产方式,不论是征服民族的,被征服民族的,还是两者混合形成的,总是决定新出现的分配。因此,虽然这种分配对於新的生产时期表现为前提,但它本身又是生产的产物,不仅是一般历史生产的产物,而且是一定历史生产的产物。例如,蒙古人把俄罗斯弄成一片荒凉,这样做是适合於他们的生产,畜牧的,大片无人居住的地带是畜牧的主要条件。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於这些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
有一种传统的观念,认为在某些时期人们只靠劫掠生活。但是要能够劫掠,就要有可以劫掠的东西,因此就要有生产。而劫掠方式本身又决定生产方式。例如,劫掠一个从事证券投机的民族就不能同劫掠一个游牧民族一样。
奴隶直接被剥夺了生产工具。但是奴隶受到剥夺的国家的生产必须安排得容许奴隶劳动,或者必须建立一种适于使用奴隶的生产方式(如在南美等)。
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於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土地所有权适合於社会生产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在法国,尽管有大土地所有权,但经营的是小土地农业,因而大土地所有权就被革命摧毁了。但是,土地析分的状态是否例如通过法律永远固定下来了呢?尽管有这种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却又集中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
(c)最後,交换和流通
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总体上看的交换。
既然交换只是生产以及由生产决定的分配一方和消费一方之间的媒介要素,而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交换当然也就当做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
首先很明显,在生产本身之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直接属於生产,并且从本质上组成生产。第二,这同样适用於产品交换,只要产品交换是用来制造供直接消费的成品的手段。在这个限度内,交换本身是包含在生产之中的行为。第三,所谓企业家之间的交换,从它的组织方面看,既完全决定於生产,且本身也是生产行为。只有在最后阶段上,当产品直接为了消费而交换的时候,交换才表现为独立於生产之外,与生产漠不相干。但是,(1)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本身已经是历史的成果,也就没有交换;(2)私的交换以私的生产为前提;(3)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例如,城乡之间的交换,乡村中的交换,城市中的交换等等。可见,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当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
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著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著其它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是不能支配作用的东西,那是自明之理。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於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著分配的变动,例如,随著资本的集中,随著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著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著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3政治经济学的方法
当我们从政治经济学方面观察某一国家的时候,我们从该国的人口,人口的阶级画分,人口在城乡海洋的分布,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分布,输入和输出,全年的生产和消费,商品价格等等开始。
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做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麽也不是。因此,如果我从人口著手,那末这就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进的规定之後,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於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混沌的关於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第一条道路是经济学在它产生时期在历史上走的道路。例如,十七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具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和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後一种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中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因而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举例来说,最简单的经济范畴,如交换价值,是以人口,以在一定关系中进行生产的人口为前提的;也是以某种形式的家庭,公社或国家等为前提的。它只能做为一个既与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抽象片面的关系而存在。相反,做为范畴,交换价值却有一种洪水期前的存在。因此,在意识看来-而哲学意识就是被这样规定的∶在它看来,正在理解著的思维是现实的人,因而,被理解的世界本身才是现实的世界-范畴的运动表现为现实的生产行为(只可惜它从外界取得一种推动),而世界是这种生产行为的结果;这-不过又是一个同义反覆-只有在下面这个限度内才是正确的∶具体总体做为思维总体,做为思维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乎其上而思维著的,自我产生著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著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於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著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辨地,理论地活动著。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一定要经常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
但是,这些简单的范畴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以前是否也有一种独立的历史存在或自然存在呢?要看情况而定。比如,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些具体的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相反,如果说有这样的家庭和氏族,它们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这倒是对的。所以,这种比较简单的范畴,表现为简单的家庭或氏族的公社在所有权方面的关系。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中表现为一个发达的组织的比较简单的关系。但是那个以占有为关系的具体的基础总是前提。可以设想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说占有在历史上发展为家庭,是错误的。占有倒总是以这个"比较具体的法的范畴"为前提的。但是,不管怎样总可以说,简单范畴是这样一些关系的表现,在这些关系中,不发展的具体可以已经实现,而那些通过较具体的范畴在精神上表现出来的较多方面的联系和关系还没有产生;而比较发展的具体则把这个范畴当作一种从属关系保存下来。在资本存在之前,银行存在之前,雇佣劳动存在之前,货币能够存在,而且在历史上存在过。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来,可以说,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或者可以表现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後面这些关系,在整体向著一个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出来的方面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在这个限度内,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
另一方面,可以说,有一些十分发展的,但在历史上还不成熟的社会形式,其中有最高级的经济形式,如协作,发达的分工等等,却不存在任何货币,秘鲁就是一个例子。就在斯拉夫公社中,货币以及作为货币的条件的交换,也不是或者很少是出现在个别公社内部,而是出现在它的边界上,出现在与其它公社的交往中,因此,把同一公社内部的交换当作原始构成因素,是完全错误的。相反地,与其说它起初发生在同一公社内部的成员间,不如说它发生在不同公社的相互关系中。其次,虽然货币很早就全面地发生作用,但是在古代它只是片面发展的民族即商业民族中才是处於支配地位的因素。甚至在最文明的古代,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货币的充份发展-在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中这是前提-只是在他们解体的时期。因此,这个十分简单的范畴,在历史上只有在最发达的社会状态下才表现出它的充份的力量。它决没有历尽一切经济关系。例如,在罗马帝国,在它最发达的时期,实物税和实物租仍然是基础。那里,货币制度原来只是在军队中得到充份发展。它也从来没有掌握劳动的整个领域。可见,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前存在,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属於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而比较具体的范畴在一个比较不发达的社会形式中有过比较充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