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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管理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校党组字[2002]34号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干部能够在多岗位、多环境下经受锻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着眼于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改善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学校的稳定和建设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条 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校机关职能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行政副院长;校直属单位负责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一、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1. 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处级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5年,或在同一部门任科级以上职务不超过7年。在主管人、财、物等职能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一般不超过3年。已达到上述任职年限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暂不交流的干部,可适当延长在现岗位的任职年限,但不超过2年。

2. 正、副主任科员交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年限可放宽到7年。

3. 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和管理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后备干部,有计划地在同级职岗位上进行交流。

拟提拔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凡没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者,应交流到不同岗位工作;

新提拔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人易地(包括校区)交流任职;在主管人、财、物等部门提拔新的领导干部,一般要经过交流后任职。

4. 因工作需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一般不交流:

1. 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科级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 在专业性、业务性比较强的岗位上工作的管理干部。

3. 经考核、考察确定为不称职或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者。

4. 其他原因暂不交流者。

第三条 干部交流的原则

1. 干部交流要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有利于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与换届改选、干部调整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2.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3. 需按组织或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还应按照组织或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1. 干部交流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统筹计划,分步实施。

2. 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交流工作计划,拟定干部交流方案和交流人选。

3. 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交流干部名单。

4.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的有关规定;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第五条 干部交流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干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纪律,坚决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服从组织安排。

2. 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应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周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并经说服教育仍不服从的,作免职处理。

3. 严格履行干部交流工作程序,坚持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交流之机搞不正之风。

4. 干部交流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携带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