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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校党办字[2003] 41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校干部重视更新知识和改善知识结构,利用业余时间刻苦学习,接受继续教育,这对于改善干部队伍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氛围,根据鄂组通[200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实行学历、学位教育备案制度

干部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被录取后,应及时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录取(入学)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在获得新的学历、学位后,应及时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有关证书复印件,由组织部、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审定。

二、规范学历、学位更改审批程序

组织部、人事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我校干部本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有关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填写《干部学历(学位)呈报审批表》。

今后,凡未经审核同意而更改干部学历、学位的有关材料一律不得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三、认真收集学历、学位归档材料

干部学历、学位归档材料是干部在职学习的文字记录,通过收集分析,可以了解干部在职学习的情况,充实干部档案,为干部工作服务。科级以上干部的学历、学位材料,要严格按规定收集归档。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历问题的有关规定,参加国民教育的学历、学位归档材料一般应有:

在职大学本(专)科毕业生:(1)报考大学本(专)科登记表;(2)大学本(专)科学籍登记表;(3)学业成绩记载表;(4)大学本(专)科毕业生登记表;(5)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在职硕士研究生:(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2)硕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3)学业成绩记载表;(4)硕士毕业生登记表;(5)在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1)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2)硕士学位申请表;(3)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4)学科综合水平(部分规定学科)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5)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在职博士研究生:(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2)硕士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按招生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3)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4)政审表;(5)博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6)学业成绩记载表;(7)博士毕业生登记表;(8)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1)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2)博士学位申请表;(3)博士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获得其他学历、学位的,须有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

2004年以后入学的干部,还应将《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归档。

各级党校的学历、学位归档材料,按上级有关归档材料的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四、有关工作纪律

干部学历、学位的审核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共同负责。此项工作的政策性强,一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程序。

凡在学历、学位问题上欺骗组织、弄虚作假的干部,一律不得重用,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对提供假学历、假学位的干部,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

武汉科技大学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