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组字〔2004〕3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党委常委会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决定提名推荐干部人选。
第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第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介绍情况 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民主推荐、竞岗、考察及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任免理由等。
(二) 讨论酝酿 参加会议的校党委常委对拟任免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但不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三) 表决 参加会议的校党委常委根据讨论情况和自己的意愿,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 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党委常委汇报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五) 形成决定 按人选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要求,形成任免决定。
第六条 讨论酝酿时,校党委常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以及与拟任入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讨论酝酿后,回避的成员到会参加投票表决。
第七条 对讨论酝酿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党委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八条 投票表决时,党委常委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可以委托他人在讨论酝酿时转述自己对拟任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的意见(所表达的意见不计作票数),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九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般不得少于2名。计票人员由校党委组织部门干部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时,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对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任用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反映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而影响任职的,党委组织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党委常委会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
第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应向常委会成员说明情况,在超过半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正式提请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十三条 暂缓表决的,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在另一次党委常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交校党委常委会表决。
第十四条 严格纪律。校党委常委会投票表决干部任免时,不对未经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组织考察等程序的人选进行表决;不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楚的人选进行表决。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泄露酝酿讨论、投票表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