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加强和改善我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章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我校基层党组织,是组织、培养和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学生的学院,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均要成立学生党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正式党员人数少,为组建学生党支部,可适当安排党员教师、班主任、管理干部参与学生党支部,逐步建立年级、班级或专业的学生党支部。学生正式党员较多的学生党支部,可分成若干党小组开展活动。凡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委员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 名。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专职学生干部或党员教职工担任。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均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应报所在学院党组织批准。
三、学生党支部的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了解国情,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第七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两周过一次组织生活,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发扬党的三大作风,增强学生“四信”(即信仰、信念、信心、信任)和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党员在学生中的带头作用、先锋模范作用。帮助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和班风,强化“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善于创新,理论联系实际,圆满完成学业。
第九条 保持与青年学生的密切联系,经常了解,定期分析学生情况。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教育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十条 按照发展党员的方针和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培养,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制定年度培养发展计划,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和批量发展,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严把“入口”关,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十一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教育与考察。预备党员每三个月向所在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一年预备期满,要向支部递交转正申请。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鉴定,期满及时讨论转正问题。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引导他们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党组织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十三条 按照党费标准,按时收缴党费。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