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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7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高校党委组织部: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组电明字[2008]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把贯彻落实《通知》与此前下发的《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全省高校迅速动员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师生全力做好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鄂高工委[2008]11号)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发挥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作用,开展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2、各高校党委收缴的“特殊党费”,除个人交纳超过1000元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组织部以外,其他“特殊党费”一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统一以银行转帐方式上缴到我委党费帐户,并将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传真至我委组织处。我委将高校上缴的“特殊党费”汇总后上缴省委组织部。

我委党费帐户:

户名: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处

帐号:421864028018170016783

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昌支行

3、党员交纳“特殊党费”实行日报制度。各高校党委组织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每日填写《党员干部交纳“特殊党费”支援抗震救灾情况统计表》(附后),并于每日下午5:00前报我委组织处,直到交纳“特殊党费”工作结束为止。

4、各高校党委要认真调查了解并填写《湖北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支援抗震救灾情况统计表》(附后),于5月30日前将调查表报我委组织处。

5、各高校党委要高度关注灾区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尤其要切实加强对灾区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认真开展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高校党委要将基层党组织开展支援抗震救灾主题实践活动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等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联系电话:87328095(传真)  电子信箱:zzc@e21.edu.cn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2008年5月21日

 

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全国广大党员心系灾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近日,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反映,部分党员希望通过交纳大额党费的形式捐款,请中央组织部转交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5月18日,中央组织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现将中央组织部通知(组电明字[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中央组织部通知及本通知精神宣传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一名基层党员,充分尊重和鼓励广大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认真做好“特殊党费”上交工作。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中央组织部,账号:0200003309089057668,开户行:工行北京长安支行。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地方的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交省委组织部代转;省直机关、高校、企事业单位可分别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代收后交省委组织部代转。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组织处,账号:421864028010149021116,开户行:交行武昌支行864028。汇款请注明“特殊党费”。

4、所有上交“特殊党费”的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组织处。

联系电话(传真):027-87232402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2008年5月19日

(鄂组电明字[2008]14号)

 

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全国广大党员心系灾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近日,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反映,部分党员希望通过交纳大额党费的形式捐款,请中央组织部转交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作为“特殊党费”转送地震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鉴于抗震救灾工作时间极为紧迫,根据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地方的可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在京机关单位、中管企业的,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通过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交中央组织部,也可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

2、交纳用于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也可直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中共中央组织部,账号:0200003309089057668,开户行:工行北京长安支行。同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请各地各部门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公开发布。

联系电话:010-58586789,58588892

传真电话:010-58586892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8年5月18日

 

(组电明字[200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