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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简称分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支部,下同。)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作风优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支持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地、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以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分党委、 党总支委员会的设置

⒈ 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学院,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分党委;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学院,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学院,原则上成立直属党支部,如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⒉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所在学院党的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应配备专职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⒈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⒉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所属党组织的工作。

⒊ 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涉及行政干部,要注意听取院长意见。

⒋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统战工作。

⒌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⒍ 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有益的文化活动,做好稳定、安全等工作,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院级单位重要行政事项的决策

⒈ 院级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学院正、副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分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商定;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讨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议题由分党委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决策过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⒉ 需经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和培养,职称、职级与考核等级评定;人事安排;职工奖惩、意见建议、奖金分配方案;公费出国人员的选派;科技开发及创收的重要事项;德育工作重要措施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

三、制度与党的建设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具体安排落实好本单位党内外的政治学习和师生员工的形势教育。教育并要求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对党支部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检查、督促党支部的活动情况。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党员遵守法纪、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对违纪党员进行严格教育和管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九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发展中、青年教师和学生入党。

第十条 建立院级中心学习组制度。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具体实施按校党宣字(1998)045号文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成员应过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生活外,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将记录及时交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会议议事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应定期向学校党委和向总支党员大会报告工作,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提交校党委决定的问题,须事先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属于分党委、总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决、敢于负责。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出差外地时,应向校党委请假,由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分党委、总支成员要定期向党委、总支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分党委、总支成员要联系教研室、学生班级等基层单位,经常听取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做好本单位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就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党委、党总支,其他二级单位的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