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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教工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工党支部是党在高校中最基层一级党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组织教育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教工党支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有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胜任支部工作的党员组成,一般为3 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所在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教工党支部一般以系为单位或以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为单位设置;机关、后勤、校产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离退休党员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第六条 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实验室或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以利于参与主要和重要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承担支部工作应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相应减免教学工作量;支部工作应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以系或教研室为单位成立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系或教研室的行政工作。系或教研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工作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工作会议由系主任、副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人参加。联合成立党支部的单位或部门,召开行政工作会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应通知党支部书记参加。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建立党小组开展活动。

三、职责与制度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职责

⒈ 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学习,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要求党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支部的战斗力。

⒊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⒋ 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培养和发展中青年教师入党。同时,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⒌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⒈ 会议制度。党支部成员要定期召开支委会,分析情况,研究工作。

⒉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成员三个月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汇报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确保党内的团结和统一。

⒊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对职权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不推诿。重大问题要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应要求党员定期汇报,对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应要求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应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

⒋ 按时收缴党费制度。党支部要督促党员按照标准及时交纳党费,并将所收党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

四、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